1、申报单位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3)动物隔离场所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2、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建设、分区、布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管理制度文本,最好上墙拍照)
(5)人员情况(工作人员情况,聘用的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3、审批程序
A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1)申请人向县畜牧局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初审合格的,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B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1)申请人向县畜牧局提出申请,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申报材料;
(2)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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