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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水产养殖、动物防疫“奖补”政策有哪些,快了解……(系列三)

     影响靖江  2018-10-12 23:47:43
【导读】没关注?伸出手指点这里---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补助范围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靖政发[2018]52号文件第4条加强农技人才建设——编外村级动物防疫员条款的落实和管理。第二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没关注?伸出手指点这里---

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补助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靖政发[2018]52号文件第4条加强农技人才建设——编外村级动物防疫员条款的落实和管理。

第二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村级动物防疫员根据基层兽医站工作安排开展动物强制免疫(包括免疫记录记载、加施免疫标识,以及日常疫情报告等)工作的劳务支出。

第三条 对本年内参加重大动物疫病春秋季集中免疫和狂犬病集中免疫的编外村级动物防疫员,完成免疫任务,经考核达标的,按标准发放。

第二章 考评办法

第四条 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由各基层兽医站组织实施,在每年秋防集中免疫任务完成后进行。

第五条 考核从动物防疫成效、物资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规范执行制度、服从管理、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具体考核项目、分值、评分办法见附表。

第六条 对年度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的,发放全额财政补助;考评得分低于85分的,每低1分,扣减财政补助金2%;考评分低于60分的,取消当年财政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七条 补贴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市农委按照财政预算要求及时统计参加集中防疫行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测算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每年考核结束后,市农委根据考核结果测算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金额,向市政府提出拨款申请。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示审核后,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市农委,市农委根据考核结果按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将补贴资金支付给村级动物防疫员。


考评项目

考核

分值

评分办法

一、动物防疫成效(55分)

1.防疫任务

20

根据辖区内畜禽实际饲养情况,考核是否完成安排的集中防疫任务,每少完成分配任务的5%扣2分,扣完20分止。

2.防疫密度

5

考核防疫辖区应免动物免疫密度是否达到100%,每低5%扣1分,扣完5分止。(农户拒防的,应提供农户签字、村委会证明)

3.标识佩戴

5

考核动物耳标佩戴情况,未达100%的每少5%扣2分,扣完5分止。

4.防疫质量

20

根据春秋防集中监测情况,对口蹄疫、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防疫质量进行考核,有效保护率未达70%的,每个病种扣5分,扣完20分止。

5.防疫档案

5

认真做好防疫档案记载,无档案的不得分,免疫档案记载不完整的扣2分,遗漏养殖户的每户扣0.5分,扣完5分止。

二、防疫物资管理(10分)

6.领用有度

5

对统一发放的防疫耗材、疫苗耳标等物资,领用时能根据辖区畜禽饲养量按需领用,做到以空换新。存在多领、冒领、故意浪费的扣5分。

7.保管规范

5

防疫物资保管规范,能依据物资对应保管要求进行管理。

三、业务学习提高(5分)

8.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2

自觉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学习,积极参加法律法规宣传发动,能主动做好业务规范宣传引导。

9.继续教育

3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上级部门的各项培训和基层站业务学习。不参加各基层站安排的会议、集中学习的扣3分,拒绝参加市级以上集中学习和培训的扣3分。对本年度主动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的,加0.5分;积极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加2分,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的加1分。

四、规范执行制度(10分)

10.技术指导和服务

3

完成动物诊疗和畜牧生产、疫病防控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不积极配合生产指导、疫病防控工作等工作的扣1分;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时,有辖区农户举报服务不主动、服务不到位或乱收费等情况的每户扣1分,扣完3分为止。

11.疫情报告处置

3

平时技术服务工作中,对发现的疑似动物疫情,及时规范上报。发现疑似疫情不上报或随意传播疫情谣言的扣3分,上报程序不合规范的扣2分。

12.遵纪守法

4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在诊疗活动中违规使用违禁药品的,该项不得分;对在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督查中,每查获一次违规行为扣2分,扣完4分止。

五、服从管理(10分)

13.服从管理

10

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畜牧兽医站管理,根据平时表现评分。

六、社会评价(10分)

14.社会评价

10

由防疫服务范围内的村组织对防疫员防疫和服务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分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四个等次,四个等次分别得10分、8分、5分、0分。

考核得分

畜禽粪污收集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靖政发[2018]52号文件第5条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粪污收集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条款的落实和管理。

第二条 靖江市畜禽粪污收集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奖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畜禽粪污治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畜禽粪污收集、运输和利用方面的补助。

第二章 发放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及时为养殖场(户)和用肥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 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分别要和畜禽养殖场(户)和用肥户签订服务合同,填写服务清单。清单必须与服务合同相对应,服务清单必须经畜禽养殖场(户)和用肥户或村队干部签字确认。

第五条 市财政奖补标准为8元/猪当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奖补资金的配套工作。每年的11月1日至第二年的10月31日作为一个计算基准年。

第六条 猪、肉鸡、肉羊市财政补贴数量以接受服务的养殖场(户)的出栏数加核查时栏存的种畜禽数之和为准。蛋鸡、奶牛市财政补贴数量以接受服务的养殖场(户)核查时存栏数为准。出栏数以畜牧部门开具的检疫证标注数为准。

第七条 猪当量计算方式如下:出售苗猪的按2头苗猪折算1个猪当量,2头病死猪折算1个猪当量,3只肉羊、30只蛋鸡、60只肉鸡分别折算1个猪当量,1头奶牛折算10个猪当量,1头肉牛折算5个猪当量。

第八条 社会化服务组织获取服务奖补资金时,必须提供养殖场(户)服务合同、用肥户的服务合同、相对应的服务清单以及畜牧部门开具的相关检疫证明材料。

第九条 社会化服务组织给养殖场(户)提供服务的次数明显偏少时,以实际服务次数计算,财政补助标准为:大吸粪车服务一次补助60元,小吸粪车服务一次补助50元。

第十条 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不得违规倾倒畜禽粪污,一经查实将没收设备且不得享受该年度补贴。

第十一条 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审核和审批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对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市农委根据上报材料会同财政局等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市农委按《农业项目管理办法》(靖农[2018]100号)确认验收结果后报送市政府申请奖补资金,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示审核后拨付资金至市农委。市农委负责资金兑付。

池塘工业化生态养殖系统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靖政发[2018]52号文件第13条持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池塘工业化生态养殖系统奖补政策的落实和管理。

第二条 奖补对象为当年新建池塘工业化生态养殖系统300平方米以上且达到标准要求的水产养殖大户、家庭渔场、养殖企业。奖补方式为一次性奖补。

第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达到以下要求:合法的土地手续,土地流转(租用)年限在5年(含5年)以上,并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第四条 奖补项目需达到以下要求:

(一)系统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

(二)95%~98%的水面进行适当改造后作为净化区,对残留在池塘的养殖尾水进行自然净化处理;

(三)养殖区具有气提推水充气和集排污装备。

第二章 申报验收程序

第五条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向所在乡镇农业部门备案,并汇总报至市农委建立项目库,截止日期当年9月31日。

第六条 项目竣工并自验合格后,由项目单位申请,填写项目申报表,并附有效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和复印件、土地流转协议原件和复印件、项目位置平面图、相关建设照片等资料,报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初审。原件审核后退回项目主体,复印件需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初审合格的项目资料经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汇总报市农委。申报截止日期当年12月31日。

第七条 申报截止日后,由市农委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主要验收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满足第四条、第五条要求。面积通过实地测量确定。

第八条 专家组意见报市农委农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政府审定,并同步向市财政局报送验收资料。

第三章 资金兑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示审核后拨付资金至市农委。市农委负责资金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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