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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山西新闻网  2017-07-05 03:49:00
【导读】本报7月3日讯(记者 李飞飞)《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17年来,对全省动物防疫、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为应对动物疫情出现的新变化、加强基层防控队伍力量等,今年5月,《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

本报7月3日讯(记者 李飞飞)《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17年来,对全省动物防疫、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为应对动物疫情出现的新变化、加强基层防控队伍力量等,今年5月,《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今日,记者从省人大获悉,为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修改后的《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全文可在山西人大网查询。

《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58条,具体为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林业、卫生计生、园林绿化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共享。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政府集中供应和自行购买两种方式。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自行实施免疫、疫病检测和净化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样品采集、流行病学调查时,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收集网点,配置暂存设施设备。从事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染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前款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7月15日前,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发送电子信件至sxrdfzw@sohu.com;2、寄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邮编:030073,信封上请注明《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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