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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荷兰、丹麦兽医管理体制

     中国兽医吧   2015-10-09 12:12:00
【导读】 文章详细 一、兽医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一)、法国   法国农业部内设的食品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动植物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食品总局副局长为国家首席兽医...

文章详细

一、兽医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一)、法国  

法国农业部内设的食品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动植物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食品总局副局长为国家首席兽医官。食品总局内设动物卫生、食品安全和国际卫生合作等兽医管理相关机构。农业部还设有专门的国家兽医调查队,负责重大事件的调查及跨省的工作协调。全国每个省份都设有地区兽医局,由农业部食品总局实行垂直管理,内设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环境保护等管理机构。此外,还在24个省设置了隶属于地区局的边境检验检疫机构。  

食品总局及其所属的地区兽医局,主要负责动物防疫、食品安全、兽药饲料监管、进出境检验检疫、畜牧业的环境保护以及动物福利等管理工作。食品总局主要负责决策和立法,地区兽医局负责具体执行。地区兽医局长除对食品总局负责外,还有义务向所在省的省长报告相关工作。一旦在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由省长出面负责调动军队、警察和其他部门共同处理。  

在法国兽医管理的相关机构中,新设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局(类似我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值得注意。这是基于欧盟的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相分离原则成立的独立技术评估咨询机构。其行政管理隶属农业、卫生和消费者三个部,局长由三个部的部长联席会议任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与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相关的风险评估工作,对三个部门提供以咨询服务方式为主的技术支援。局下设有10个专家委员会,专家从全国相关研究领域遴选。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局直接领导着13个全国性实验室,涉及动物营养、动物卫生和传染病诊断等各个研究领域。  

(二)、 荷兰  

荷兰农业部内设的食品与兽医事务司、食品与消费品安全管理局、监察总局3个机构,分别负责与食品和兽医工作相关的立法、行政执法和监察三方面的管理工作。  

食品与兽医事务司负责制定动物疫病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政策,并对食品与消费品安全管理局的工作进行监督。食品与兽医事务司是政策制定机构,司长为国家首席兽医官,在地方不设分支机构。  

食品与消费品安全管理局是维护食品和消费品安全的执行机构,内设食品监督、兽医事务、非食品监督和战略性发展四个部门,职能包括动物性饲料卫生监督、疫病和兽药残留监测、屠宰加工厂许可、屠宰及进出口检验、动物福利以及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其工作范围还包括超市和餐馆卫生条件的监督。食品与消费品安全管理局按地域下设5个大区局(机构设置与行政区划没有直接关系),每个大区局设3~4个分区局,分区局又管理若干工作队 (兽医与食品安全方面,大区局一般也管理若干个工作队,负责对屠宰厂、超市、餐馆等进行直接监督)。  

监察总局负责违法案件的跟踪处理,依法具有查处权。从工作性质上讲,食品与消费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是技术执法,重在发现违法行为。而监察总局实施的是行为执法,重在处理违法行为。  

另外,荷兰农业部下属的中央动物疫病控制研究所,负责技术支持和风险评估工作。该研究所实行理事会管理,通过与农业部签订合约的方式,开展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兽药和饲料添加剂质量评估,私人兽医实验室监督认证,以及诊断试剂和疫苗质量控制工作,为农业部提供风险评估和技术咨询。  

(三)、丹麦?  

丹麦农业部(全称为:农业、食品和渔业部)内设的食品政策司,作为决策机构,负责兽医、食品方面政策、法规的制定及其监督工作。农业部下设的丹麦兽医与食品总局(独立法人机构),作为执行机构,实行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兽医与食品总局内设兽医司、食品司和行政司(在兽医司、食品司各设置一名首席兽医官,两名首席兽医官同时兼任总局副局长;食品司的首席兽医官一般只在对内时使用),并在11个区设置了地区兽医与食品管理局。  

兽医与食品总局和地区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兽医应急能力建设,包括消灭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管理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出口;负责动物福利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兽药的使用及家畜贸易;负责食品安全、销售、标签和成分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食品添加剂、转基因食品、有机食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丹麦食品与兽医研究所是兽医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技术支持机构。该机构的职能和运行方式与荷兰的中央动物疫病控制研究所基本相同。  

二、官方兽医及执业兽医队伍情况

法国、荷兰、丹麦均实行了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相分离的管理制度。整个兽医队伍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一)、兽医行政官员

负责立法、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均由国家财政供给。

(二)、官方兽医技术人员

协助兽医行政官员开展监测、检验等相关技术工作,经费一般也由国家财政供给。

(三)、与政府签订合约的执业兽医(私人兽医)

在自行开业的同时,与官方兽医在屠宰检验、疫病监测及控制等特定项目上进行合作,收取政府酬劳(法国签约兽医这部分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8%)。

(四)、单纯的执业兽医(私人兽医)

独立开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包括家庭宠物等非经济类动物)。  

三、基本特点

在上个世纪的六、七十年代,三国的兽医管理体制就已经相当成熟。正是得益于完善的兽医管理体制,才使这些国家的动物疫病得到很好的控制,畜牧业得到了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全过程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3个国家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一体化管理的特点十分突出,在农业部这一层面,各国都将农业看作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把农业各产业以及产业内部的各个环节涉及农业的职能基本上都划到农业部。在农业部内部的层面上,与实现同一目标相关的职能全部交由一个机构来管理,充分体现了“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的原则,其兽医管理体制设计上显得更为突出。3个国家的兽医管理机构,都是从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保障动物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角度来配置职能,尽可能地符合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内在规律性,避免了出现职能交叉和管理空白。  

(二)、决策、执行与评估适当分离的管理机制  

3个国家兽医管理体制都表现出统一、协调和高效的特征。三个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将政府部门(农业部)的决策职能、执行职能和风险评估职能进行了适当的分离。这种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下的适当分离既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水平、加强对执行机构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又能切断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利益关联。同时,执行机构的独立设置、垂直管理,为政策执行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体系。农业部位于整个体制中最高位置的是立法决策机构,但位于整个体制中最核心位置的是执行机构。在中央管理层面上,所有政策和风险评估的结果,最终都汇集到执行机构;在地方管理层面,所有的指令均由执行机构一家发出,所在地方执行机构只对执行机构总部负责。这种中央垂直管理与部门内部决策、执行、评估相协调的分权化管理,更大程度地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能。  

(三)、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相分离的运行模式  

法国、荷兰和丹麦在兽医管理工作中都实行国际通行的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私人兽医)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即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任命的兽医官与其授权的兽医技术人员作为兽医管理和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全过程的独立、公正、权威的监控。而其执业兽医,除与兽医管理部门签约有偿承担特定防检疫工作外(丹麦由于官方兽医数量充足,不实行签约制度),专门从事动物疫病诊疗和动物保健工作,并负有向政府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的法律义务。这种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切实降低疫病传播风险,确保了食品安全,维护了人及动物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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