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的禁养区并不是说要一扫而光

  
  • xiaoz   网络  
  • 2017-04-27 07:42:00
    【导读】请加猪友之家微信:qq800070767,本文编号:445472。   近日,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农村处调研员孔源在福建省第十届猪病学术研讨会上作《吃透法规精神,实现绿色发展》的专题报告,运用各类规章条例来解说“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和...

    请加猪友之家微信:qq800070767,本文编号:445472。

      近日,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农村处调研员孔源在福建省第十届猪病学术研讨会上作《吃透法规精神,实现绿色发展》的专题报告,运用各类规章条例来解说“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和污染物”的基本概念,明确指出吃透规则制度,贯切法规的主要精神,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设施,实现绿色发展。

      孔源表示,法规的主要精神是通过四个方面考虑:

      一、选址合法。选址要合乎规划,合乎分区管理的要求。

      二、手续完备。要运用环评、三同时、粪便等废弃物产生和利用报备。

      三、设施齐全。防止污染的措施有无害化和综合利用设施(可委托)。做事要依照法规,责任是有限的,委托给谁,责任就由谁来负责。

      四、处理合法。粪污的排放要达到标准,利用要合规。

      孔源介绍了有关养殖污染的规则制度。他指出,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另外,孔源还运用了各类规章条例来解说“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和污染物”的基本概念。对于“养殖场、养殖小区”,他表示,在《畜牧法》中有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对于备受大家关注的禁养区,他解释,“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是一扫而光。有些地区在划定“禁养区”并进行清理整治的时候出现了对“禁养区”概念误读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划定的“禁养区”实行“全面禁养”,即划定区域内一头猪或其他畜禽也不能养,现有养殖活动一律限期清理。这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表述的一种典型误解,是中国式简称导致信息和概念传导讹误的一种具体表现。

      他提出在《畜牧法》中规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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