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友之家政策法规最新消息,本文编号:379716
征求意见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水体函917号
关于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我部会同农业部起草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拟由两部门联合印发。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5月27日前书面反馈我部。如无意见,也请及时函告。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司孔源
电话:(010)66556332
传真:(010)66556334
邮箱:nonghuanban@mep.gov.cn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2)《畜牧法》(3)《水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术语与定义
3.1畜禽包括猪、牛、鸡、羊、鸭、鹅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
3.2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3.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