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友之家政策法规最新消息,本文编号:374362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农业部拟组织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农业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兽医网(网址:www.cadc.gov.cn),进入通知公告栏目,点击“农业部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uzaizqyj@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兽医局屠宰行业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
农业部
2016年4月19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管理、过程控制、质量追溯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对屠宰环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生猪屠宰生产,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将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实行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融合发展,逐步实现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屠宰和品牌化经营。
第七条生猪屠宰厂(场)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八条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