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友之家兽药新闻最新消息,本文编号:369804
在接到假兽药查处名单后,大部分县级执法部门都能立即行动,积极查处,可由于人手少、时间紧、执法水平、利益纠葛等各方面的原因,基层假劣兽药查处,存在着不少乱象。
乱之一:一律统称“不合格”
“说我卖的药不合格!”在采访中,大多数被查处的兽药经营门店负责人这么说,“可哪里不合格,他们也不说!”如果经营门店问得再详细些,执法部门顶多会拿出“假兽药名单”(此处特指“山东省2015年第四批假兽药名单”——记者注)给店主看。
这张假兽药名单的来源,梳理一下就是:省级药检部门抽样后,给标称生产企业发《产品确认书》,标称生产企业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后,即按照农业部的 规定,打入“涉嫌假兽药名单”,不再对这类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直接上报给省级药政部门和农业部;省级药政部门,下发通知,列到“假兽药名单”中(农业部在 之后20多天下发的通知中,依然是“涉嫌假兽药”),下发给各地市,地市下发到县,县级相应执法部门上门查处。从这个过程来看,基层执法部门上门查处时, 根本不可能有这批药“不合格”的相关证据。
乱之二:一罚了之深究少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在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兽药,执法部门在养殖场收集证据后进行追查的占了8成以上;而对经营环节出现的假兽药,几乎直接对经营门店进行处罚后就结案,继续深挖的少之又少。
根据现行的《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如果购进兽药时,既从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查验了产品的相关信息,又 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包括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的复印件、经营产品信息告知表、生产经营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承诺书等)进 行了查验,还查验了生产经营企业对其业务人员的任命书、委托书、业务人员的身份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假劣兽药,购买者不论是养殖者还是经营门店, 即使有责任,也应继续追查生产者的责任。
换言之,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只要能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查到标称公司相应的产品信息,均应追查生产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