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友之家设备新闻最新消息,本文编号:366095
目前我国屠宰行业立法方面,仅有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1998年施行以来,已经2007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2008年商务部制定实施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条例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条例、办法自实施以来,对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立法原因
⑴屠宰和肉品卫生管理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屠宰立法,治理和管理屠宰业。如英国130多年前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屠宰场法》,美国1891年制定了《肉类检验法》,日本、香港制定了《屠宰场法》,欧洲制定了《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新加坡制定了《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屠宰场)法》等。
⑵条例存在诸多缺陷。一是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立法层次和处罚权限较低。打击犯罪往往以罚代法,违法成本低,成为加工病死猪、制售注水肉、添加瘦肉精等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日本的《屠宰场法》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批准设置屠宰场的、以食用目的在屠宰场外进行宰杀的,要处三年以下的徒刑,而我国的条例中对于私屠乱宰并没有设置明确的处罚依据,对这种行为的处罚还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等。二是条例管理范围窄。除了目前政府的定点屠宰场外,36%的牛、羊、鸡等民间屠宰都未在监管范围之内。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对生猪以外的畜禽屠宰作出了规定,但地方颁布的管理办法位次低,缺乏对畜禽屠宰主体行为的制约。一些地方虽然实行牛、羊定点屠宰,但由于法律不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怕引起行政诉讼,只管理、不处罚,甚至不敢管、不敢罚,致使一些地方牛、羊、禽屠宰市场比较混乱,肉品安全质量令人担忧。三是立法范围仅限于规范屠宰加工环节,未涵盖肉品后续流通环节,而肉品流通市场的混乱并不亚于屠宰市场。我国虽然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配套法律,但往往难以顾及肉类流通中出现的许多复杂情况和特殊问题。
⑶时机已成熟。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业、食药两部门负责,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包括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统计,负责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目前,商务部与农业部已完成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移交工作,随着监管体制的理顺,肉产品全产业链的质量安全管理可以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