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友之家政策法规最新消息,本文编号:365294
3月2日新华社消息,李克强总理近日签批第666号国务院令,决定修改66部行政法规,其中与我们畜牧人相关共有6部,分别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都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及对我们企业乃至整个行业都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由于此部分内容较多,而且是同一修改内容,因此没有将条例内容显示出来。但静书给大家总结为,生猪屠宰的工作从商务部主管变更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监督、检查、处罚均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2、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规模、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管理办法,不必由商务部征求畜牧兽医部的意见,而是直接由畜牧兽医部门制定。
3、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屠宰场的设置、规划由商务部、畜牧兽医部、环境部共同参与制定,改为畜牧兽医部、环境部共同参与。
总起来就是一句话,以前生猪屠宰管理这个活儿是商务部主管,而从今以后就是畜牧兽医部门主管,可谓是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