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事实:
张先生是做汽车喷漆生意的,在河北某市建设了厂房,有相应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由于张先生所在的地是旅游城市,当地治理环保问题力度非常大,张先生的行业被定为污染严重企业,环保部门多次去找张先生进行谈判,让其关停,由于张先生是合理合法经营,现在然关停一点补偿没有,经过张先生和环保部门多次沟通,现在答应让张先生先搬走,然后再谈补偿?张先生想问这样是否合理?
二:律师分析:
①由于张先生的喷漆生意确实涉及到污染这块,又没有相应的手续,所以在补偿上确实有些被动,但是被动并不意味着没有补偿,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出台,明确阐明了环保关停要参照拆迁来对企业进行补偿。依据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必须要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②在环保关停案件中,有关部门为了完成自己的关停任务,通常都会使用一些手段,一开始不承诺给被关停企业的补偿,通常都是以这是国家政策为由,那么这种“先搬迁,后补偿”的手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③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的一方,对法律、政策了解的较少,无法了解到拆迁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因此,法律规定“先补偿,后补偿”为了减少被征收人未拿到合理补偿房屋就被拆除情况的发生。同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地位本身就不平等,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那么就意味着其又失去了一个有利的谈判筹码。
三、维权建议:
①“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只有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时,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
②在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指明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环境等,但未能实际交付房屋的,不能认为其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
③当然征收人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四、重点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