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淄博7月29日讯(记者 张伟铭)7月26日,淄博市高青县生态环境局在高青县人民政府发布《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环罚字﹝2019﹞10号》工作信息,淄博翰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物料仓西侧车间未设置雾状喷淋被处罚。
2019年3月20日,高青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淄博翰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物料仓西侧车间未设置雾状喷淋。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高青县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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