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粘贴绿色标识、无机械环保号码、未安装监控装置的非移动道路机械。一经发现,将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等。依照我市有关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2天前,使用单位在将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计划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的同时,应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未进行登记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同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工作已经铺开。对检测排放合格的机械,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打印绿色二维码标识,粘贴于作业机械安全醒目位置。对检测排放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清退出场。检测排放不合格的机械,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可申请复检,符合要求的仍可领取绿色标识。
我市已明确,西山旅游公路(牛家口村至土堂漫水桥)以东,新兰路(土堂漫水桥至向阳店高速口)、北环高速以南,东环高速、东峰路(杨家峪高速口至龙城大街)、马练营路以西,小牛线以北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10月1日起,在禁用区范围内,非移动道路机械排放必须符合 GB36886-2018 规定的 III 类限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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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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