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6月5日讯(记者 李立红)近年来,山东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增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服务保障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
在世界环境日之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其中治理黄河“四乱”等引起广泛关注。
检察建议治黄河“四乱”
黄河作为“母亲河”,是山东最重要的客水来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障。针对黄河流域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投入“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通过实地巡查走访发现,辖区崔寨街道办事处周孟村位于黄河大堤右岸47+500处滩区内存在5处砖混房屋的违章建设,占地面积共计830平方米;仁风镇四合村等三个村庄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出黄河河道,影响河道泄洪并造成黄河沿岸生态环境污染。济阳区黄河河务局虽向相关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上述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治。
通过实地调查取证,2019年3月,济阳区检察院向济阳区黄河河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尽快拆除违章建筑,清理整治建筑垃圾。4月初,济阳区黄河河务局会同问题属地部门,初步完成了整改工作。4月17日,济阳区检察院依据《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邀请第三方代表参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办法(试行)》,启动第三方评估机制,从评估人员库抽取有关人大代表、专业工作人员和律师代表组成第三方评估团,实地验收整改情况。
第三方代表分别从专业验收角度、法律角度、一般认知角度指出整改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继续整改的重点和方向,并现场为整改工作打分,济阳区黄河河务局对验收结果表示认可,承诺对存在的问题继续整改,确保黄河流域范围内“四乱”问题得到彻底整治。
有人非法采挖河砂县水利局治理不力被起诉
2017年4月30日至8月27日,李某同等人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沂河中庄镇西孝村河段非法采挖河砂26400余方,销售价值190余万元。河砂被非法采挖外运后,沂河河道内砂坑遍布,砂石、废料随意堆积,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及河道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
2018年1月29日,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沂源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对被破坏河道进行治理。沂源县水利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向违法行为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行为人未对河道进行治理的情况下,沂源县水利局未代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河道进行治理。
2018年6月7日,沂源县检察院对沂源县水利局怠于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代为恢复河道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沂源县水利局在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后,积极履行河道修复治理职责,督促违法行为人承担了治理费用,并于2018年11月6日出具验收报告,证实经过河道现场平整作业,清除了阻水障碍,消除了河道安全隐患,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
随后,沂源县检察院制定了《关于邀请第三方代表协助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办法》,邀请具有水利专业知识的淄博市水利设计院总工程师、淄博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县人大代表、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对河道整改效果进行专项评估。与会代表认为,检察机关要求被告全面履职的诉求已经实现,经省检察院审查批准,沂源县检察院对该案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据悉,该案系山东省检察机关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的首例案件,对于解决判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维护、提升检察监督公信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非法处理危险废物浆渣被判赔生态环境损害费等149万元
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在生产橡胶等制品过程中产生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特征的HW50类危险废物浆渣,按照规定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并在转移前到环保部门办理转移手续。但该公司为节省处置费用,自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将大部分危险废物浆渣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高某杰非法提炼海绵铜。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高某杰在金岭公司非法处理危险废物浆渣4000余吨,处理后的废渣部分销售给马某刚、王某亮。马某刚、王某亮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进危险废物浆渣,先后在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贤城村、庞家镇祁家村设置加工点,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护措施非法提炼海绵铜销售获利,并任由危险废物浆渣渗出的污水流入周边土壤及河流,造成土壤受到酸性物质和重金属铜污染。
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评估鉴定中心检验,自马某刚、王某亮加工点提取的废渣样品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两处加工点现场周边提取的土壤样品PH值检测和铜含量检测超出正常标准,并与加工点污染源具有同源性,现场环境损害评估可量化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49万元。
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修复受损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7月27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刚、王某亮、高某杰及金岭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给予其刑事处罚的同时,要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消除危险、清理剩余废渣;对被污染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进行复垦;如不能恢复原状,则承担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149万元、鉴定费26.3万元。
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目前被告已足额缴纳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9万元、鉴定费用26.3万元,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正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