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文/图
世界环境日将至,6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了情况通报,并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9679件,审结8491件。
【案例】
A、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内,开养殖场养猪
1993年,关某高在孟州林场内建立养殖场,无照从事畜禽养殖。
2001年关某高在工商行政部门将该养殖场登记为洛阳市同高养殖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依关某高申请公司被注销。
2009年1月17日,关某高又在原养殖场基础上成立洛阳市吉利区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继续从事畜禽养殖,年出栏生猪1万头左右。
该养殖社自成立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按规定配置污染治理设施,养殖粪便通过养殖场内以及场外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后,废水排入关某高个人承包耕地内。
另查明,辉鹏养殖社的养殖场地不仅位于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也处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辉鹏养殖社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臭气、粪便的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其养殖场所和设施,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危险性,若在规定期间内未予履行,支付相应的代履行费用等。辉鹏养殖社提出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
本案是一起养殖场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污染损害风险因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地和湿地保护区域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严格禁止在上述区域内非法从事养殖等存在污染环境危险的行为。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必须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法律原则,在当事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损害风险时,在损害发生前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法院考虑辉鹏养殖社的养殖场地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黄河湿地保护区域的事实,认定在辉鹏养殖社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证据证明其防治污染的设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大规模地养殖生猪的行为对周边环境具有重大危险性,从而判决其停止污染侵权行为、拆除相关设施、消除养殖行为造成的危险性,凸显了环境资源审判中预防为主的法律原则,为该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范例。
B、把化工厂里的废硫酸倒入河沟内,造成周边麦苗、林木枯死
2015年3月至5月,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将其生产中产生的废硫酸15车共计1000余吨,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某玲、陈某秀、李某根等8人进行非法处置。
该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在南乐县近德固乡潴龙河、千口镇柴庄村北的河沟以及清丰县韩村乡一河沟等7个河沟内,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苗和林木枯死,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河南省环保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判决:
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赔付环境修复治理费用600万元,于2019年1月1前付清。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林承诺其自愿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CN201720746317.9号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回收氟化氢的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善意地实施该专利。三、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在濮阳市级媒体上为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等。
(编辑 吕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