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生态环保地方立法 涉及水、大气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山体保护等

  
  • xiaoz   中原盾  
  • 2019-05-30 08:16:37
    【导读】5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当天,《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5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当天,《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等地方性环保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要求,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下转02版)

    (上接01版)另外,《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我省实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建立健全河(湖)长巡河(湖)制度。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实施督导和考核。村民委员会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濮阳:严格划分生活垃圾分类解决管护难题

    农村垃圾包含种类如何分类和管理?职责如何界定?哪些行为将被禁止?濮阳市在地方立法层面作了探索。

    《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禁止擅自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禁止将病死畜禽尸体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或丢弃到公共区域。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最高可罚10万元。

    驻马店:将507座自然山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细化了分级保护、地方特色、修复治理等方案,对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该条例规定,驻马店市在重点保护的山体范围内禁止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禁止审批新的采矿权;禁止在山体保护范围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商品住宅以及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等。

    据了解,该条例已将行政区域内507座相对高度在二十米以上的自然山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

    新乡:完善重点污染源排污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地方实际,完善了在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等重点污染源方面的法律规范,就重污染天气预警、清洁能源推广、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等作出规定。

    该条例还对在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时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限产措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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