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8年4月27日,怀远县环保局在对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祥宇钢业)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未集中收集粉尘和物料堆放未遮盖洒水等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县环保局于2018年7月9日向祥宇钢业发出了怀环罚告字[2018]38号《怀远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8年7月26日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作出怀罚字[2018]3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祥宇钢业罚款48万元。
祥宇钢业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县环保局遂向怀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县环保局对祥宇钢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功在当下利在千秋,对环保行政处罚准许执行,既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同时也能推动企业作为责任主体 积极自觉地履行环保职责,共同守护一方青山绿水、蓝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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