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5月29日电 (记者 刘文曦)垃圾分类尚未成为居民的普遍行动和生活习惯;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还处于制度覆盖推广上,与实际覆盖差距较大;居民生活垃圾分类不到位和混装混运现象并存……针对北京市在垃圾分类上存在的问题,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通过立法明确分类投放是垃圾产生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29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作了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源头减量,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据民意调查显示,北京市居民对垃圾“四分类”知晓率达到80%,但是居民分类投放的自觉性和参与率仍然较低,对厨余垃圾的准确投放率仅有20%。居民垃圾分类还处于“理念上认同,行动上滞后”的阶段。
同时,通过对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中的7个区的12个居民小区的随机抽查发现,其中厨余垃圾分出率较好的5个小区,基本靠的是“绿袖标”的现场督导和二次分拣,人力成本较高。垃圾分类如果没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参与,就会出现“试点成功,推广困难”的现象。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指出,垃圾分类开展近20年来效果不佳,说明单纯的倡导鼓励是不够的,必须依法推行强制分类。要修改完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通过立法明确分类投放是垃圾产生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具体来说,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要设定相应罚则,使垃圾分类成为人人皆知、人人皆守的规矩。建立对混装混运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杜绝混装混运现象,明确“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此外,要把垃圾分类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居民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情形归集到信用体系平台,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北京市人大建环保委员会还建议,要杜绝增量,新入住小区严格实施垃圾分类;实施以“干湿分开”为基础、简明可行的垃圾分类方法;加大对末端分类处理和中端分类收运环节的支持力度;同时积极搭建平台,吸引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运营的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