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警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成为污染帮凶

  
  • xiaoz   人民网  
  • 2019-05-14 08:15:06
    【导读】根据国务院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进展和公安机关侦查,前不久,公安机关对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及为该公司相关项目作虚假评价的中介组织涉嫌犯罪的17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部门的果断...

    根据国务院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进展和公安机关侦查,前不久,公安机关对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及为该公司相关项目作虚假评价的中介组织涉嫌犯罪的17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有关部门的果断举措向社会特别是向第三方环保服务(治理)机构传递出清晰的信号:助纣为虐、为虎作伥者必须担责。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付费委托环境服务机构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环保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要载体,环境服务业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专业方向已涵盖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环境监测与污染检测、环境认证与符合性评定、咨询培训、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众多领域,在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实中,一些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为了承揽业务,只为“金主”说好话,一味“迁就”委托方,甚至违背科学良知和职业道德,罔顾事实和法律法规,不惜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报告。有的与委托方恶意串通,编造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有的工程设计方、施工方,迁就企业的“非分要求”,在企业基建之初设计、建造偷排的暗管。有的企业烟囱明明冒着浓浓的黑烟、排污管排放着超标的废水,但第三方运维的在线监测数据却显示排放达标;有的在线监测稳定显示同一个达标数值,与实际排放情况完全两回事;有的在采样分析仪上接几根导线,随意篡改向环保监控平台传送的监测数据。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由于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背景,其协助相关单位逃避环境监管的主观危害大。其行为也更具隐蔽性,不仅公众很难发现,通常的环境检查也未必能发现。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和地方多部法律和部门规章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责任都有明确规定。需要特别指出两点:

    一是第三方承担的连带责任并不限于民事责任。诚然,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里的“连带责任”,并不限于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第三方如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第三方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并不因委托方(排污企业)的授意而免除。第三方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委托方(排污企业)授意,甚至“逼迫”的情形。但第三方只要从事了违法违规行为,无论是否系因委托方授意,都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严格落实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连带责任,严厉打击其违法行为,既是树立正确政策导向、净化环境服务市场的需要,也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

    首先,应明确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调研,笔者认为,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在公共参与环节虚构参与人信息,编造公众意见的;二是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篡改监测数据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三是从事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污染防治设施的。

    第二,应健全完善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综合监管模式,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对重大典型案件加大媒体曝光力度;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有效督促引导污染物排放企业选择合格、诚信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形成委托方对第三方的监管;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

    第三,严肃追究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对于第三方机构单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还是与委托企业串通的违法行为,都应依法严肃追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随着环境污染治理日趋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日益发展壮大。政府环境监管部门应顺应形势,改变只监管排污企业,轻视甚至忽视监管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状况。引导、督促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充分认清法律责任与法律风险,认真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树立和坚守职业道德,自觉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要想做大做强,做成“百年老店”,一是必须“爱惜自己的羽毛”,重视品牌和诚信,依法依规治污减排,不投机取巧;二是必须坚守“不做企业污染行为帮凶”的底线,不管委托方如何施加压力,抛出怎样诱人的条件,都要经得住诱惑,宁可少做一单业务,也不迁就企业的违法要求;三是在坚决抵制企业恶意违法要求的同时,勇于斗争、勇于举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查处。

    (作者为东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贺震 来源:中国青年报

    免责申明:本栏目所发资料信息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大家学习、交流。我们尊重原创作者和单位,支持正版。若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直接点击提交联系我们,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
     
    图文热点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辽ICP备1101650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