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3月,生态环境部通报的全国空气质量状况后20位城市中,咸阳、渭南、西安名列其中。而在2018年空气质量相对较差后20位城市排名中,咸阳、渭南同样榜上有名。
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今天(13日)向陕西省反馈“回头看”及专项督察情况时指出,专项督察发现,陕西省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虽然做了许多工作,大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结构性污染问题依然突出,形势依然严峻。
在国家新一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汾渭平原被确定为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并列的重点区域,涉及山西省吕梁、晋中、临汾、运城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咸阳、宝鸡、铜川、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11个城市。
陕西省政府出台的《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称,陕西第二产业占经济总量的比重为4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9.3个百分点。煤炭占一次能源的比重高于全国8.2个百分点。关中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强度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9倍、3.6倍。
整体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优,导致复合型大气污染特征明显,PM10、PM2.5和臭氧已成为影响陕西省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2017年,陕西省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75%左右,没有达到降低到67%以下的目标要求。
而除此之外,陕西省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是否真正积极有效呢?在今天召开的反馈会上,督察组组长朱之鑫说,陕西省“减煤工作不严不实,洁净型煤保障不力,部分行业污染严重”“在整改中不敢动真碰硬”“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较为常见”。
督察组点出了陕西省存在的这些问题:
在整改中不敢动真碰硬,对大企业不敢管、不愿管。第一轮督察5次转办陕西黄陵煤化工公司污染问题,但始终整改不力。2018年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时又发现延长石油兴化化工公司偷排废气、金堆城钼业公司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等突出问题,此次“回头看”还发现韩城龙门煤化工公司等4家类似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陕西省减煤不实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整改,省发改委减煤工作主要靠汇总数据,尤其是对电力企业减煤要求宽松软,“以热定电”、采暖季电力优化调度等工作落实不力,2017年规模以上企业减煤任务仅完成目标的66.78%。
西安市将签订“煤改电、煤改气”改造协议视为完成改造任务,上报削减散煤数据失真。西咸新区、咸阳市礼泉县、渭南市、韩城市等地虚报、谎报“煤改电、煤改气”完成任务,部分散煤消减量“无中生有”。
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整改方案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替代要求,且擅自违规新增产能,将原本就没有合规手续的年产30万吨电解铝产能扩建为45万吨。渭南市及合阳县纵容圣母湖违法违规建设,破坏湿地近3000亩,国家“绿盾行动”指出问题后,当地又以“自然恢复”为借口,相关治理修复工作停滞不前。
此外,督察发现,咸阳市认定大唐彬长电厂2017年煤炭用量较上年增加41万吨,但实际增加60万吨。渭南市认定陕焦化工公司2017年减煤1.9万吨,但实际增长30万吨。
铜川市发改委核定声威建材、声威特种水泥等4家企业2017年削减煤炭17万吨,但实际不降反增18万吨。咸阳化学工业公司2018年1-9月煤炭消耗量不降反增,且假借供暖保民生名义要求政府协调减煤指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朱之鑫说,陕西省现有130多台10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煤耗高、污染大,但关停淘汰小火电机组态度不坚决,推动不力,2015年到2017年仅淘汰关停7台小机组,多数高煤耗机组以供热供汽或综合利用之名予以保留,现存供热小机组普遍未按要求落实“以热定电”。
督察发现,陕西关中地区小锅炉拆改工作推进迟缓,目前仍有607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未拆除到位,26台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尚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414台生产经营类燃气锅炉未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榆林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年以来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121台。
督察还发现,韩城市对焦化企业污染治理和监管不到位,企业环境违法严重。龙门煤化工公司长期利用旁路烟道排放焦炉烟气;合力煤焦公司在督察时弄虚作假,谎称完成干熄焦改造等治理工作;陕西中汇煤化公司VOCs治理实际只是由分散排放变为集中排放。渭南市环境保护等部门监管不力,渭化集团工艺废气治理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陕西省对关中地区陶瓷行业污染治理重视不够、要求不严,现有陶瓷企业污染治理水平较低,无组织排放严重。
此外,宝鸡、咸阳市洁净煤配送中心配送量偏低,与需求量相差巨大;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洁净煤配送中心储存4000多吨工业用煤,并存在直接销售行为,洁净煤质量难以保证。部分地区煤质监管工作不到位,韩城市市场监管局未按要求在取暖季对用煤大户和重点用煤单位开展煤质监测;榆林市质监局从未安排部署过散煤煤质抽检。
反馈会上,朱之鑫表示,陕西省应以推进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加快产业能源结构调整为着力点,统筹谋划,综合施策,推动全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高质量发展。依纪依法严肃责任追究,对失职失责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精准、有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