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出台,由此改变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状况,也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海洋为主体进行综合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国家。
1972年6月,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大会。参会各国形成共识:应采取一切方法防止海洋污染。1973年,我国召开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但彼时人们对保护海洋环境在认识上还很模糊。
1973年,山东烟台水产学校一位教师在出海时发现长岛外漂浮着大片石油。他随即向相关部门反映,引起了国家海洋主管部门重视。很快,我国首次在黄渤海海域组织开展了海洋石油污染调查。
1973年~1976年,不断深入的调查发现,我国海洋污染的来源不仅是石油,被污染的海域也不止黄渤海。
为了查清我国海域污染情况,海洋石油污染调查扩大为海洋环境污染调查,调查项目也扩展到地质、水文、化学、生物等多个学科,一直持续到1978年。期间,我国还组织开展了陆源污染调查。
调查表明,当时渤海湾、大连湾、长江口、珠江口等海域污染情况严重,海洋污染以陆源污染为主,并已对水产养殖、海上交通等造成影响。
1979年,我国组织考察团赴日本参观学习海洋环境保护经验。考察团将我国海域环境污染情况和赴日学习考察成果,一并上报给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建议立法保护海洋环境。1980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起草《海洋环境保护法》,由原国家海洋局牵头成立起草小组,成员包括交通、水产、社科等部门和沿海省市。
当初,原国家海洋局信息技术情报所(现为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搜集、翻译了大量国外涉海法律条文,详细查阅了国内相关资料。3年中,起草小组正式讨论、修改了30稿。
1982年8月23日,《海洋环境保护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海洋环保事业步入有法可依新阶段。
从我国首次在黄渤海海域组织海洋石油污染调查,到《海洋环保法》正式出台,历经10年。《海洋环保法》为我国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在不久前召开的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柯昶表示,要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工作,按要求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条例的修订,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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