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你造吗?拒不配合“铁腕治霾”环保督查=违法!

  
  • xiaoz   浐灞生态区  
  • 2019-04-03 00:03:06
    【导读】环境监察人员有哪些权利?(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

    “治污减霾”是全市人民关心的头号工程

    全市出台了一系列“铁腕”政策

    可有人就是不配合、拒检查、还阻碍执法

    这种行为

    不但人民不答应

    政府更是零容忍

    在推行铁腕治霾过程中,浐灞生态区积极落实,成立了“铁腕治霾·保卫蓝天”督查考核组,坚决严厉查处,对拒检查、不配合、阻碍执法的行为实行零容忍。

    那么,在“铁腕治霾”过程中,企业该如何正确对待环保督察组呢?对此,浐灞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份知识点以供参考。

    环境监察人员有哪些权利?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以下拒检行为属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保部门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逃匿或隐匿不接受检查或不配合检查;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以及采取其他方式拒不配合检查的皆属于违法行为。

    对此企业要切记:不可暴力抗法,不执行、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否则后果严重。

    处罚严重,最高可罚20万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如下:

    1、违法情节轻微的:当事人属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再犯的,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3、具有以下情节的: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逃匿或隐匿不接受检查或不配合检查;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保护环境,保卫我们的蓝天

    事关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企业要在思想上重视,要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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