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办结了一起涉及环保的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对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用法律的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
2018年6月1日,望江县环境保护局以某公司的石料厂石料破碎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产生的粉尘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拒不履行。2019年2月底望江县环境保护局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非诉审查。
法院认为望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于3月14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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