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宇飞煤业有限公司: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东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荣贵
方山县宇飞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厂区物料堆场未全部苫盖,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7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佐证资料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19]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处以壹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 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方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7日
方山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19]2号
方山县源美煤焦有限公司: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举人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丽明
方山县源美煤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厂区原煤未进行苫盖,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7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19]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处以壹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方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8日
方山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19]3号
方山县同巨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郭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天才
方山县同巨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物料堆场未全部苫盖,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7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法治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19]3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方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1日
方山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19]4号
中铁十二局集团山西中部引黄13标项目部40#支洞: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西相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津喜
中铁十二局集团山西中部引黄13标项目部40#支洞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6日对你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场区物料未苫盖,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16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佐证资料为凭证。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19]4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处以壹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站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站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