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污染环境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大环境下,一些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与应有的法律处罚。这就助长了一些企业不依规依法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违法排污、偷排漏排各种污染物。“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使得一些企业不愿意实行技术升级、发展高新技术、转变发展方式。企业没有由粗放式发展转向集约式发展的内在动力。有些企业甚至通过排污处罚,由非法排污变成了合法排污。
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力量是各级领导干部。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然而部分政府官员对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还不足,责任心不强,政绩观扭曲,无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更无法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紧迫性催生了环保民间组织,但其发展还很缓慢,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对环保社团的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尤其是污染企业担心环保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对其监督的力量加大,怕增加成本,影响发展;公众对环保民间组织了解得还不够深,环保志愿服务的意识还很淡薄,参与环保民间组织的活动还不普遍,社会公益捐助意识淡薄,环保民间组织提供***获取生存资金的能力较弱,环保实效不能得到快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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