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为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5,654,395.67元及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详见本公告“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嘉德宏益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宏益”)
诉讼代理人:朱为民、丁涛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郭海峰、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章兴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披露的临2018-04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8年8月,本公司收到(2017)苏0282民初12161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德宏益损失1,980,583.58元,及以23,165,458.8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在建工程过户至嘉德宏益名下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损失。
2.驳回嘉德宏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51,3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381元,由嘉德宏益负担7,700元,江苏海德负担48,681元。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披露的临2018-064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结果的公告》。
三、上诉情况
2018年10月,江苏海德就本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收到(2018)苏02民终4008号《受理上诉通知书》和《传票》。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披露的临2018-07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诉讼进展的公告》。
四、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2018)苏02民终4008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12161号民事判决。
2.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嘉德宏益赔偿以5,889,922.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2,691,886.34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的损失。
3. 驳回嘉德宏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一审案件受理费51,3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381元,由嘉德宏益负担44,439元、江苏海德负担11,9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12元,由嘉德宏益负担36,897元、、江苏海德负担9,915元。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205.87万元,如按本判决结果执行,预计能冲回预计负债126.57万元,直接增加本公司利润。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变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