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织金县通报5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1.大平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罗禹后在扶贫工作中违纪违法问题。
2012年至2017年,罗禹后担任板桥乡、大平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组织实施扶贫养殖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并非法参与经营,给全县扶贫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罗禹后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8月,罗禹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金龙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安山村联系领导杨明伟,金龙乡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安山村包村干部、党支部书记罗远祥,县第六中学派驻安山村第一书记向前明,安山村主任张青福等四人脱贫攻坚工作失职问题。
2018年6月,毕节市脱贫攻坚专项督查组发现金龙乡安山村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全排全查工作不实、“口袋书”资料缺失严重等问题。杨明伟对工作安排不到位,督查跟踪落实不力,对所联系的安山村情况不清、底数不明,形式主义严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股级职务安排工作,并待岗三个月,抓好安山村整改工作;罗远祥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排查工作不实,弄虚作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降级(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向前明工作不实,对所驻安山村脱贫攻坚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政务降级(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张青福工作中认识不到位,排查不实,对重点疑似对象研判不准,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3.金龙乡中寨村联系领导、副科级干部龙彩霞,县编委办副主任、派驻金龙乡中寨村第一书记肖暮辞,中寨村包村干部陈开祥等三人脱贫攻坚工作失职问题。
2018年6月,毕节市脱贫攻坚专项督查组发现金龙乡中寨村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漏评、错评、错退排查数据不清、相关表册填写数据不实、重点对象类型定位不准等问题。龙彩霞在工作中督促落实不力,审核把关不严,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肖暮辞作为驻村第一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受到政务降级(降级别工资二级)处分;陈开祥作为包村干部,因工作不实,存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珠藏镇党委员员、武装部长、凤凰村联系领导李松,凤凰村包村干部、经发办主任顾娟,凤凰村党支部书记丁萍,凤凰村主任焦明发和副主任陈发举,扶贫协管员张芳等七人脱贫攻坚工作失职问题。
2018年7月,毕节市脱贫攻坚县区交叉督查组发现珠藏镇存在错评、漏评和识别不精准等问题。李松、顾娟二人工作履职不到位、不认真开展排查工作。李松受到撤销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职务处理,按股级职务安排工作,并待岗3个月。顾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政务降级(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丁萍、焦明发、陈发举三人对不应该纳入贫困户管理的农户不认真排查,导致市级督查时,查出错评等问题。丁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焦明发、陈发举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张芳工作不认真,发现不符合贫困户条件农户后,未提出任何整改建议,导致市级督查时,查出错评问题,张芳作为扶贫协管员被辞退处理。
5.板桥镇永兴村主任王杰在低保核查工作中失职问题。
王杰在低保核查工作中未及时将所管的鱼塘组、王家寨组两户不符合享受低保政策的信息上报镇民政办,导致鱼塘组王某泽户和王家寨组王某杰户违规享受低保,造成国家低保金流失4181.9元。2018年9月,王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纳雍县纪委监委
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7名干部进行通报
“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文杰、刘铨、李涛、曾靓、胡育森、胡晓、刘飞龙全县通报批评……”。
2018年3月14日,为了切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工作,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曙光镇桂兴煤矿和下对门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复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从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工能局、县林业局、曙光镇各抽调1名干部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018年4月9日,桂兴煤矿提出验收申请。4月16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桂兴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整改进行验收,验收意见为“整改工作已结束”,验收通过。
2018年7月3日,在市督察组交叉检查时,发现桂兴煤矿复绿工程存在整改不彻底、不到位问题。后经县政府领导现场督查,发现桂兴煤矿矿山复绿工程、环境污染等问题整改不彻底、不到位。
因专项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对王文杰、刘铨、李涛、曾靓、胡育森、胡晓、刘飞龙共7名工作人员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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