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谯城区一企业因直排污染物,企业负责人被拘留。
谯城区环保局对辖区安徽省乳象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检查时发现,该车间未安装污染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粉尘直接排放。
作为负责人的鲁某专未履行监管措施,以不运行污染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因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警方根据环保法规定对鲁某专行政拘留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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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本条是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对四种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并不排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之外,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
供稿:吴茂俊 李哲 编辑:小璐
编审:贾飞 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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