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前一篇文章发出后,有网友说“没有个标准,关停再说”。这就是备受争议的“一刀切”问题,今天,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没有权利关停企业呢?答案是肯定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样,《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应规定。
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一刀切”的问题呢?
在环保政策趋紧以前,企业污染问题不是太重视。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开始,对环境保护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责追责越来越严格。特别是2017年11月环保部公布了第一批环保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数据,问责情况不容忽视。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8省(区)共问责1140人,其中厅级干部130人(正厅级干部24人),处级干部504人(正处级干部248人)。第二批7省(市)共问责104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3人(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厅级干部159人(正厅级干部56人),处级干部464人(正处级干部246人)。2016、2017两年四批环保督察追责1.8万多人。
追责问责力度如此之大,环境质量上不去,污染问题严重要被追责问责,按照正常程序搞治理来不及,怎么办?所以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不分青红皂白,集中停工停业停产。
“一刀切”看似一视同仁,实则有碍市场公平竞争。对无证无照的污染企业应该坚决整改,确需关停的要依法关停。但在个别地方,一些已经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转型升级、环保达标的企业也被一并限电停产,无疑会影响企业追求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
“一刀切”的危害显而易见:一些必须严查的经过一阵风的监督后,开工了。一些与污染环境八竿子打不着的,各种设备拆掉,封掉,甚至毁掉。一般有污染的厂,被封掉,企业主内心会觉得受伤,不服气。没污染的,被封掉,除了经济损失,内心也充满了深深的失望。
值得庆幸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8月31日,在生态环境部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回答了记者关于“一刀切”的问题。
各省市相继出台了文件,禁止“一刀切”。
那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何避免“一刀切”行为呢?
那就需要在环境执法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依法办事。要坚持分类整改,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应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即便是对污染较重的企业,也应该提出整改意见,给出整改时限,只有对那些确实治理无望,甚至拒不整改的企业,才依法坚决予以关停。
各位,你们怎么看的?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