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以下简称《转让说明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环境治理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施。创新层的环境治理业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础层的环境治理业挂牌公司可以参照该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环境治理业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行为,落实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股份转让:解释说明要通俗易懂
《金融投资报》记者发现,针对环境治理公司的专业性,《转让说明指引》要求其“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对此,四川省环境保护学会专家认为,这是“有的放矢”。因为环境治理公司从事的业务专业性很强,公众是对于一些专业术语、技术指标、技术原理等比较陌生甚至无法理解,需要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和说明。
环境治理业务具有政策依赖性强、业务模块较多、重大订单影响大、重大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等特点。将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对挂牌公司确实因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向市场投资者解释不能披露的详细原因,以保留制度弹性。首次信息披露与持续信息披露联动,分行业信息披露与分层信息披露有机结合。
信息披露:细分行业差异化信披
基于环境治理公司往往通过EPC、EP(工程承包)、BT(建设-转让)等方式承建环境治理工程,因此,《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其披露订单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正在履行的订单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指引》,如果环境治理公司通过自主投资运营、EMC(合同能源管理)、BOT(建设-运营-转让)、O&M(运营维护)、BOO(建设-拥有-经营)等方式提供环境治理运营服务的,应披露合同约定的建设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处于施工期阶段的订单情况,
对于已进入运营期,项目年度运营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或者年度营业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利润10%以上的订单,需要详细披露其履行情况。
对于环境治理细分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是,从事水污染治理业务的公司,应根据污水处理类型(如城镇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农村生活污水等)、地区分布分类列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及同比变动情况。
从事固体废物治理业务的公司,应按照垃圾处理类型分别披露各类垃圾处理量、垃圾处理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及毛利率情况,各类垃圾处理收入同比变化30%以上的,应披露变化原因。
从事固体废物治理并发电业务的公司,还应披露按项目披露垃圾处理量、发电量、上网电量,并说明总收入中垃圾处置收入和补贴电价收入的构成比例。
从事大气污染治理业务的公司,应披露治理的主要污染气体及其来源,治理后副产物回收或处置情况。
业界观点
用心展示“颜值”有利估值拓展
对于上述两个指引,四川省社科院金融与财贸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小琪表示,新三板公司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2013年版本进行修改后,于2017年12月颁布实施的,初步建立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集成本。
不过,目前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多达11000家,涉及行业众多,各自所处的行业不同,业务属性千差万别。“在信息披露方面,除了需要按执行法律法规、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要根据行业特点进行差异化信息披露。全国股转公司此次发布的《转让说明指引》和《信息披露指引》就是针对环境治理公司信披特点的。”
“挂牌公司信息系统披露越真实、准确、及时和全面,投资者的信息收集成本越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投资风险也将减小。”长期从事证券维权法律业务的四川智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川平认为。
随着两个指引的实施,将给新三板川企中的环境治理类公司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此,云资本老总皮任远表示,机会与挑战并存。从机会方面看,作为一家经营正常,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的公司,信息披露越真实、系统、全面、控股和及时,越能够向投资者展示自己的“颜值”和魅力,从而有利于融资活动顺利进行,有利于估值空间的拓展。
从挑战方面看,信息披露的规定越具体,其刚性程度也就越高,对于公司来说就越没有“活动余地”,越容易触及“红线”。不言而喻,环境治理类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就越需要“用心”。
本文源自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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