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一塑料颗粒加工厂负责人擅自撕毁环保封条被拘留

  
  • xiaoz   红网永州站  
  • 2018-09-13 17:29:00
    【导读】红网时刻永州9月13日讯(通讯员 田军 黄昌盛)9月12日,蓝山县一塑料颗粒加工厂相关负责人因擅自撕毁“环保”封条被县环保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8月初,群众举报所城镇辖区内一塑料颗粒加工厂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建设投...

    红网时刻永州9月13日讯(通讯员 田军 黄昌盛)9月12日,蓝山县一塑料颗粒加工厂相关负责人因擅自撕毁“环保”封条被县环保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8月初,群众举报所城镇辖区内一塑料颗粒加工厂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建设投产,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经现场监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9月4日,蓝山县环保局联合乡镇政府对该塑料颗粒加工厂进行检查,查实该厂并未停止生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当即对该企业生产车间的2个配电箱实施查封(开关已打下),迅速制止其继续违法生产违法排污行为,并当场告知经营者不得撕毁封条、擅自生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9月7日,县环保局会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张贴在配电箱上的封条已被撕毁,电箱里的开关已被打上,电源全部接通,已擅自恢复生产。对此,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县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县公安局作进一步处理。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县首起撕毁 ‘环保’封条移送公安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蓝山县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排污者擅自损毁封条、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保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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