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喊着“发展”口号时,他们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为区域经济建设发展添砖加瓦,得到政府的赞扬和支持;当人们意识到环保是人类需要探讨的最重要课题时,他们又成了环境污染问题的“背锅侠”,一朝被关,从企业本身到一线工人都要“赤条条”地来去,成为环境治理的牺牲品。这,是环境保护“高危行业”内企业和员工常常要承受的悲壮命运。
对于环保关停(关闭)的企业是否应当补偿的问题,我们已经从各个层面分析了很多次。今天就借“山东露天采矿场被环保关闭后取得满意补偿”的成功案例,再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一、办案掠影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要在开发过程中担负起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建立完善的生态环保机制,这是中央环境保护部(现已整合为生态环境部)一直以来反复提出和强调的开发生产原则。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和环保工作要求的进一步提高,许多曾经风光一时的地方露天采矿场成了“时代的眼泪”,在日渐加压的环保督查活动中或被依法关闭、搬迁,或成为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牺牲品。本案中位于山东省的这家露天采矿企业就是其中一家。
1、采矿场被关停,政府对企业的补偿请求却视而不见
该露天采矿场于2008年依法办理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后在许可期限内,因地方建设规划的变动和日渐提高的环境保护标准,地方政府考虑到该露天采矿场对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可能产生的影响,对该采矿场采取了关闭处理,但并未给予该露天采矿场任何搬迁补偿。
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依法接受关闭处理、另择新址开采本无可厚非,但该露天采矿场在采矿作业前就依法已取得了相关资质和行政许可,且在矿产勘测和矿产开采作业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如今地方政府在采矿许可期内变更行政许可,致使采矿场遭受致命的打击和难以承受的经济损失,但对该采矿场的补偿请求却视而不见。
为保障采矿场的后续生存可能和长远发展,争取到应得的关停搬迁补偿,该采矿场主通过各方打听了解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并在就案情进行进一步沟通后委托我所专业企业拆迁律师帮助自己开展维权工作,争取企业得以存活的一线希望。
2、行政许可变动产生的财产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
在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下,采矿场就自身因环保关闭承受的资产和经济损失进行了详细的评估。确认了自己依法应得的补偿数额后,在我所律师的指导下,采矿场在向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补偿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向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补偿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就采矿场因行政许可变更承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诉讼过程中,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仍旧试图推卸责任、逃避补偿责任,甚至找出“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回避采矿场合理合法的补偿请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采矿场已在诉前向两行政机关递交了行政补偿申请,且在两行政机关未予答复的情况下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满足前置条件要求,不存在超出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形。
两行政机关出于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对该采矿场已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了变更、撤销,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明确的信赖保护原则规定,理应考虑到采矿场因该行政许可变动行为而产生的财产利益损失,并依法给予补偿。
采矿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诉求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最终在经过与两行政机关的博弈与谈判协商后,在我所律师的帮助下,该采矿场终于取得了满意的补偿,为采矿场的长远发展某得了生计。
二、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解案点睛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环保关停(关闭)这一关键点之外,采矿场已取得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故而该采矿场属于典型的因政策和规划变动及公共利益需要而不得已关闭搬迁的情况。
故此,我所律师帮助采矿场进行了系统性的损失评估,得出了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的补偿申请数额;后指导采矿场以行政许可变动为切入点开展维权行动争取补偿,在最短时间内帮助采矿场争取到了合理的补偿数额,案件处理非常干净利落。
实践中还有许多因“环保”被关停、关闭的养殖场、矿场等企业还涉及违建、许可证到期、环评许可缺失等情况,其中不乏地方政府为节省成本罔顾法律法规规定、拒不对被关停(搬迁)企业进行补偿的案例。
因地区不同政策各异,每个个案都存在能直接影响到维权成败的细节性问题。企业关停维权没有千篇一律的必胜模板,企业只有能够抓住这些倏忽急逝的维权关键点,才能找对维权方向,最终为企业争取到满意的、足额的补偿。
而对这些面临生死危机的企业来说,唯一不变的共同点是,即使是因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关停(关闭)、禁养、拆迁,也不能罔顾企业本身的生存、发展和经营利益。
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发展从来不该为彼此牺牲,比起如何压低关停搬迁补偿、让企业为环保付出生命的代价来,如何让两者保持良好的平衡和互相促进关系才是治理者应当研究和考虑的课题。为了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对于应该争取的利益,企业一定要咬紧牙关争取,绝不能轻易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