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一,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二,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三,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四,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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