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家在环保整治方面搞的如火如荼。环保关停属于国家大的方针政策,且环保标准无上限,对于距离居民区比较近的养殖场势必是要面临关停的。
一、主要事实:
2003年从村委会承包土地自建养殖场开始搞养殖至今,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环评报告,2016年5月12日收到环保部门发文件通知限期关停,因养殖场距离居民区太近需要关停且不予补偿,行政部门就可以不遵守法律吗?想关就关,想拆就拆。
二、律师分析:
我们就要审查企业自身的合法性,为争取合理补偿做好准备。
(1)土地是否有违反土地用途,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四条,四十条。
(2)厂房是否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则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若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2008年《城乡规划法》规定64条、65条、属于违建拆除,不予补偿,但有例外,这其中要考虑企业厂房建设历史年限并不能一刀切认定违章,本案中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其并不适用2008年城乡规划法规定。因此要拆除需给予合理补偿。
(3)是否取得环评手续,若未取得,依据《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七条、二十五条、则也要给予适当补偿。
(4)若企业有没有工商、税务登记等等,说明企业合法状态存疑,补偿上来讲会受到影响,补偿数额比较少。
三、维权建议:
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1)该项目是否获得审批文件、是否取得项目规划违建以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申请所在地块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
(3)调查环保关停具体实施补偿方案。
(4)诉前做好多方证据搜集保存。
(5)如若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我们要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相关法条:
①《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③《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题中所述,该养殖场建了二十多年以后别墅才建起来的。这并未违反《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这跟“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同一性质。所以关停可以,但是得给予合理补偿。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手续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因此,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全部纳入补偿范围等等。
最后,认为本案中的养殖场获得相应补偿是有法可依的,由于养殖场因环保问题被关停,所以不予以补偿的观点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