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过程中,母猪生产性能影响猪场全局产出情况,及时淘汰不合格的母猪既能保证猪场生产效益,也能节约生产成本。然而目前没有统一的母猪淘汰标准,一般猪场只是根据单一的外在因素,诸如死亡和受伤情况决定母猪的去留,这种淘汰标准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生产要求,隐性缺陷往往成为遗漏对象。因此,有必要针对影响母猪生产性能的因素,制定科学的母猪淘汰标准。
一、使用年限淘汰制
专家普遍认为,种猪群要有既定的母猪淘汰方法,其各个产次母猪的比例要保持稳定,1~8产次母猪的理想比例大约分别为17%、16%、15%、14%、13%、12%、10%和低于4%。因此,在母猪产仔胎数达到8胎及以上(使用年限4~5年)时,应及时淘汰难以维持正常生产性能的母猪。
二、疾病体差淘汰制
在生产中应该及时对身体状况不良的母猪予以淘汰,以保证猪群母猪正常的生产性能。主要的造成母猪生产状况差的因素有疾病和受伤两方面居多。疾病主要包括传染性疾病(猪瘟、蓝耳病和猪圆环等)、非传染性疾病(脑膜脑炎、癫痫和风湿类疾病)和代谢障碍类疾病。受伤方面应根据受伤部位和程度进行是否淘汰的判断,予以淘汰的病况一般归结为腿受伤或蹄受伤造成跛行,关节受伤和生殖器官受伤造成炎症等影响生殖及母仔猪健康的疾病。
三、不孕不育淘汰制
1. 后备母猪不发情:对于后备猪群中3%~5%经处理后确实不能正常发情的个体,(一般超过10个月仍没发情的)应予以淘汰。
2. 产后母猪不发情:有些母猪断奶后30天仍没有发情征状或发情不明显,应予以淘汰。
3. 隐性发情:有些母猪,由于发情征状不明显,无爬跨行为,阴户红肿不明显,粘液较少,外观几乎看不出发情,但母猪却正处在发情期,如果不进行查情和试情,极有可能导致漏配,对这类母猪,应予以淘汰。
4. 屡配不孕:母猪经过多次配种(一般连续配三次都未配上),每次配种后间隔1 8~25天后重新发情,对这类母猪,应予以淘汰。
5. 超期不产:有些母猪配种后,没有返情现象,也无妊娠迹象,甚至超过预产期也不分娩,使母体无法识别妊娠而处于“假孕”状态,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早确诊和应及早淘汰。
6. 低产母猪:连续3胎产仔数少于4头的母猪应予以淘汰。
7. 泌乳力差:连续3胎都表现出泌乳力差,这种母猪就应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