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三季度生猪屠宰量下降40%!
11月7日,在第十届中国国际肉类大会上,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副司长王斌表示,在国家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一系列政策措施作用下,近期生猪补栏积极性明显提高,生产逐步回升,如非洲猪瘟疫情不出现反复,预计2020年下半年受非洲猪瘟影响恢复生产的生猪将开始增加市场供给,猪肉供给状况将有所改善。
去年8月份以来,受非洲猪瘟疫情等因素影响,中国猪肉产量有所下降,今年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屠宰企业生猪屠宰量1.55亿头,同比下降13.8%,猪肉产量3181万吨,同比下降17.2%,其中三季度下降40%左右。“为什么第三季度下降这么快?主要原因是为恢复受非洲猪瘟影响的生猪生产,养殖场大量扩大种猪留量,要留下来,减少上市。”王斌在现场表示。
王斌表示,受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中国猪肉消费挤出效应较为明显。10月上旬以来,猪肉市场消费需求较以前平均水平下降了20%至30%。随着冬季来临,肉类消费逐渐进入旺季,特别是春节、元旦两节期间,市场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将对猪肉市场供求关系产生进一步影响。
屠户选购猪肉时被杀,屠宰场和凶手被判共同赔偿百余万元
屠户在屠宰场挑选猪肉时被同行杀死,被告人王某被判刑。此后,受害人家属将屠宰场和王某告上法庭索赔。
2019年11月6日记者从北京顺义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认为屠宰场具有道具管理不严格、猪肉销售管理不规范、争端解决不及时的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王某赔偿147万余元,屠宰场以14万余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介绍,事发于2017年7月14日14时许左右,被害人在某屠宰场内选购猪肉时,与王某因为争抢猪肉发生纠纷。过程中,王某持涉事屠宰场内的刀,多次刺击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审维持原判。
事后,被害人的家属认为,发生凶案的顺义区某屠宰场没有严格履行挑肉制度,没有对刀具进行严格管理,也因管理疏忽没有阻止喝了酒的王某进入厂内,且没有发现并阻拦王某持刀杀害被害人,该屠宰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将屠宰场和王某告上法院,索赔150余万元,其中屠宰场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了解详情请点击蓝色字体阅读全文:《悲剧!屠户争抢猪肉起纠纷被杀,屠宰场和凶手被判共同赔偿161万元》)
农业农村部:各地不得以保障本地市场名义拒绝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
据农业农村部官网11月5日消息,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称,当前一些地方仍存在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过多、设施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肉品品质检验落实不到位、停产企业违规生产、私屠滥宰时有发生等问题。
农业农村部要求,要高度重视当前猪价高企情况下,受高额利益驱使,屠宰环节违法犯罪行为易发高发的隐患,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同时,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对符合条件、依法合规调运的生猪和生猪产品,不得以保障本地市场名义拒绝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不得通过暂停动物检疫出证等方式限制生猪和生猪产品流通;不得违规收费或倒卖动物检疫证明,扰乱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最新通知!符合这些条件的生猪可调入中南六省
近日,中南区联防发布《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表示,中南区将于2019年11月30日起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调入中南区,对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大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自2020年11月30日起,中南区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活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
其中,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为:养殖场(企业)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固定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屠宰厂(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