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新蔡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并于当日依法裁定准许。有效避免了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从而减少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产生的“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现象,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1月,王某等人向张某共同借款261余万元,约定月息为两分,后因债务到期得不到偿还,张某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2018年8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等人因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张某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决王某等人应共同偿还张某借款261万元及利息240万元,共计501万元。
再审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4日上午送达至王某手中,就在当天夜里,王某便欲将生猪出售,叫来五辆车拉载生猪,其中一辆车刚装了一半,被蹲守在附近的债权人张某及时发现,张某拦在车前阻止生猪的装车,后来两方僵持不下,为避免升级为暴力冲突,张某及时报警,涧头派出所民警赶来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调解,指导双方来法院解决问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0月25日上午十点,申请人张某根据已经生效但尚未到申请执行期限的判决书,以被申请人王某等人企图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为由,向新蔡县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书王某等人所有的900头生猪与一处房产,并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新蔡县人民法院受理该财产保全申请后,责令申请人张某提供担保,申请人张某同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新蔡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考虑到此案保全财产中的900头生猪属于鲜活产品,新蔡法院综合案情采取了特殊的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900头生猪,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看管并妥善饲养,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如被申请人需对被查封的生猪进行变卖,需经申请人同意后方可变卖,但必须立即将变卖的生猪款全额交给新蔡法院。此举不仅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目前,张某所申请的保全财产已被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查封。(新蔡县人民法院 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