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市场分析 > 正文

【以案说法】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金堂农林  2019-10-22 05:15:33
【导读】一、案情介绍案由: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2018年4月17日,温江区统筹城乡和农村发展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在温江区某街办某社区三组有非法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18日凌展,执法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街办等部门共30余人开展...

一、案情介绍

案由: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18年4月17日,温江区统筹城乡和农村发展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在温江区某街办某社区三组有非法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18日凌展,执法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街办等部门共30余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进大门右侧有个小门内是屠宰窝点,地面上有已宰杀生猪7头,待宰杀生猪18头,灶台上热气腾腾,摆放着已宰杀待烫毛生猪3头;屠宰窝点侧门有小房间内发现锅炉正在燃烧,地上所有待宰生猪均四肢捆绑,嘴角有血渍,地面上有大量水渍。执法人员对该批生猪及其产品进行了扣押。

经调查,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定:

4月20日,通过对当事人李某进行询问调查。基本事实如下:当事人在2017年屠宰过一段时间,今年屠宰了约一周时间,每天屠宰20头左右。案发当天准备宰杀生猪28头(已宰杀10头),核定重量为3995公斤,购入单价为9.70元/公斤,货值为3.87515万元。执法机关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的生猪屠宰点予以依法取缔;

2、对已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28头予以没收;

3、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3倍116254.50元罚款。

二、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第666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需要改进的地方:法律有“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的例外规定,应在案件调查和案卷中予以排除。

三、工作启发

通过对该案件的调查处理,有以下两点体会:

第一点,私屠乱宰有一定的隐蔽性,线索的获得除了执法机关的主动排查,群众举报也是重要一环,因此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私屠乱宰为害性的宣传力度。

第二点,依托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

(文稿来源于温江区统筹城乡和农村发展局)

动动手指转发、分享

如你身边有农业故事,欢迎推荐或投稿

联系电话:84985020

邮 箱:jtncxxzx@126.com

微信名称:金堂农林

免责申明:本栏目所发资料信息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大家学习、交流。我们尊重原创作者和单位,支持正版。若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直接点击提交联系我们,立刻删除!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投资操作,风险自担。
 
相关推荐
 
图文热点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辽ICP备1101650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