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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出台意见,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福州晚报  2019-10-16 11:34:21
【导读】福州晚报讯(记者 何佳媛)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价格监管,坚决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福州晚报讯(记者 何佳媛)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价格监管,坚决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意见要求全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落实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储备,根据市场供应波动情况适时安排储备的活体生猪投放市场或启动价格协商机制,合理安排冻猪肉投放时机、节奏和力度,保障市场猪肉供应。大力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建设年出栏万头以上的大型标准化、生态化、智能化现代养猪场,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各县(市)区简化程序、加快审批。

意见支持建设现代冷鲜肉品冷链物流和配送体系。以猪肉销售区域全覆盖和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目标,引导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建立与本地区生产销售规模相适应、上下游衔接的猪肉冷链物流体系,做到市级有猪肉储备专库、县(市)区屠宰厂(场)有预冷场所和冷库、乡镇有冷藏配送点、零售网点有冷柜,猪肉全程冷链运输,切实保证猪肉有序流通和质量安全。

根据意见,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规模确定,附属设施用地取消现行上限15亩的规定。简化生猪养殖用地用林审批手续,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支持养猪项目在当地落地,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猪场(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按规定备案。

意见要求,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政策。对在可养区因环保不达标而被停产的规模养猪场,要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业主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对可养区内需要升级改造的规模养猪场,在环境承载力允许的情况下引导依法在原场地范围内进行重建或改(扩)建;对超环评养殖的允许重新环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在可养区内因当地政府变更土地规划而停产(闲置)的生猪养殖场应尽快恢复生产。

意见要求,加大生猪发展金融扶持力度。对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给予100万元/场补贴;对达标排放的规模养猪场新增种猪每头补贴200元(补贴时间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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