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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新政为生猪养殖保驾护航!这会儿,你还有顾虑吗?

   guoping   农业科技报  2019-09-10 10:53:03
【导读】随着近期猪肉价格上涨的趋势加重,国务院各部门加大了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连续出台了多份文件,在生猪流通、禁养规定、养猪场用地等方面给出了新的政策规定。这些新政势必带来产业发展新局面,希望广大养猪企业和养猪户能够围绕新政...

随着近期猪肉价格上涨的趋势加重,国务院各部门加大了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连续出台了多份文件,在生猪流通、禁养规定、养猪场用地等方面给出了新的政策规定。这些新政势必带来产业发展新局面,希望广大养猪企业和养猪户能够围绕新政做出产业发展新安排。

为运输开启“绿色通道”

8月31日,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对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为仔猪及冷鲜猪肉运输开启“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开启

从2019年9月1日起,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免收通行费

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日期间,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规范管理、提供必要支持

规范车辆查验管理,确保整车合法运输车辆免费通行。各地畜牧兽医部门为公路收费站准确辨别种猪、冷冻猪肉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提高运输效率

鼓励相关车辆安装使用 ETC 车载装置,尽快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进一步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

规范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9月4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

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全面排查

全面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

落实工作责任

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立即进行整改。生态环境部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加快养殖场建设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加强帮扶力度

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

避免清理代替治理

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保障生猪养殖用地

9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为稳定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

提供更多养殖用地

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扩大生产设施用地

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

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鼓励多方面选址

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

提高用地服务效率、确保农地农用

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

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

自然资源部表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来源:农视网)

编辑:任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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