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 告
渔药,是指用于诊断、预防、治疗水生动植物及观赏鱼类疾病,以及调节水生动物生理机能的一类兽药。
目前,我国渔药的种类包括:抗微生物制品(抗菌抑菌药)、杀虫驱虫药物、消毒药、调节水生动物代谢及生长药物、环境改良剂、生物制品(主要是疫苗)、中草药及其它。
我国渔药中剂型种类不多,只有粉剂、乳油剂、水剂、散剂等少数几种。但是,微乳剂、水乳剂、水分散粒剂、泡腾片剂等剂型值得开发。给药有泼洒法、悬挂法、浸浴法、涂抹法、内服法、灌服法、注射法等多种方式。
根据农业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22号令),合格、正规的水产用兽药,其包装物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1)有关标识。
兽用标识:所有兽药必须标识汉字“兽用”。从2016年开始,处方药必须标注“处方药”;
外用药标识:所有外用兽药(包括消毒剂、防腐剂、杀虫剂等),必须标识汉字“外用药”。
(2)兽药名称。兽药通用名;商品名(如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标注商品名)。
(3)性状。
(4)药理作用(注: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力量不标注)。
(5)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
(6)用法与用量
(7)不良反应(注: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暂不标注)。
(8)注意事项。
(9)停药期。
(10)有效期。
(11)规格(即每个个包装单位的重量)。主要成份标注要求为:化学药品及抗生素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所有有效成份含量;纯中兽药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5味(5味以下的全部标注)主要成份,含量表示方法按照现行《兽药典》执行;中西复方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5味主工成份和西药成分、含量。
(12)包装。
(13)贮藏。
(14)生产厂家信息。标注不清或不明、缺项;或者通过兽药名称夸大疗效、误导消费;或者擅自增加适应症和减少不良反应内容;或者在标签或包装上印制不健康、误导消费的背景图案和成分;或者印制未经批准的文字、图案;这些都是违反农业部的相关规定,极有可能为假兽药或劣兽药。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国渔药市场极端混乱,主要反映在几个方面:
一是非正规渔药企业将一些化学药物当作“非药品”销售,如伊维菌素、阿维菌素、菊酯类等,对正规企业的冲击较大;
二是正规企业的一号多药、多批一号等问题较严重;
三是因低价竞争而使得一些企业将药品的有效成份含量减少,以保证利润,但又不加以标识,养殖业者仍按原有的说明书用药,结果是不好用或无用,由此而损毁了整个渔药产业形像;
四是经销企业的忽悠式宣传,导致养殖业者无所适从;
五是新药和新剂型的开发无力,或不愿开发等;
六是抗生素类药物滥用现象非常严重,尤其是作为预防用药,所引发的病原抗药性、选择用药、人类健康等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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