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我大队接到青岛良鑫兽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杨树花口服液(批号为20161103)检测不合格信息通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青岛良鑫兽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检查,在兽药仓库未发现检测不合格的杨树花口服液(批号为20161103)。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了青岛良鑫兽药有限公司经营了杨树花口服液(批号为20161103)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77元的事实。
青岛良鑫兽药有限公司经营杨树花口服液(批号为20161103)经检测PH值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定杨树花口服液(批号为20161103)为劣兽药。青岛良鑫兽药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青岛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假、劣兽药或人用药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在2千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情节。
因此我大队责令青岛良鑫兽药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劣兽药,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7元,罚款16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该案已执行完毕。
关键词: 兽药 畜牧兽医免责申明:本栏目所发资料信息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大家学习、交流。我们尊重原创作者和单位,支持正版。若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直接点击提交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