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调剂企业目录》的供需企业之间可开展中药提取物调剂业务,中药提取物需方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履行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手续。
二、供需企业之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不符合调剂规定的或解除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的,应立即停止中药提取物调剂业务及相关兽药生产,并将情况报农业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列入《调剂企业目录》供需双方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企业的监管工作,按要求定期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中药提取物供需双方生产记录、调拨账目、出入库记录、中药提取物贮存运输条件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中药提取物调剂规定的,应责成企业停产,并将核查情况报农业部。
四、农业部将根据核查结果和停产状况及时公布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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