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兽用药物的不规范使用、滥用、抗生素残留、细菌耐药性等问题出现,严重危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人们的身体健康。但在现阶段的养殖方式和养殖条件下,兽用药物在养殖环节还是不可缺少的阶段。对此,国家相关部门也高度重视重视兽药监管和规范使用问题,为了能提高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为做好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更是对目前使用的兽用抗菌药进行风险再评估、安全再评价,人兽共用抗菌药风险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实施淘汰、停止使用制度。
据悉,2014年,农业部启动人兽共用抗菌药风险评估,组织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和相关专家对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氟喹诺酮类抗菌药开展安全评价,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
近日,2016年7月26日农业部还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硫酸黏菌素安全性评价工作》农业部公告第2428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停止硫酸黏菌素用于动物促生长。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硫酸黏菌素预混剂和硫酸黏菌素预混剂(发酵)的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同时废止原发布的同品种质量标准(农业部公告第1594号同品种质量标准除外)。删除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附录1产品目录中的“硫酸黏菌素预混剂”。2016年10月31日(含)前生产的产品,可在2017年4月30日前继续流通使用。2016年11月1日前,已取得硫酸黏菌素预混剂和硫酸黏菌素预混剂(发酵)批准文号的兽药生产企业,应于2016年11月1日前将批准文号批件送至农业部兽医局,统一将“兽药添字”更换为“兽药字”,其他批准信息不变。
从上述这些信息可以看出,为了规范兽用抗菌药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有效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农业部不断在推进安全用药方面,加强兽药综合治理,严格执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和休药期等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