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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目标价格改革政策逐步完善

     黑龙江日报  2016-01-11 09:42:00
【导读】  结合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改革实施的实际情况,2015年黑龙江省对《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有关人士介绍,该省现有耕地种类复杂,为增强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可操作性,减少...

 结合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改革实施的实际情况,2015年黑龙江省对《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有关人士介绍,该省现有耕地种类复杂,为增强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可操作性,减少发放补贴产生的不必要纠纷等问题,需要对大豆实际种植面积的合法性做出定义,实际种植的大豆面积中包含的非法开垦耕地不享受大豆目标价格补贴。

  据介绍,实施方案中,在“补贴对象”中增加了对“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定义,并明确了几种特殊情况的补贴问题。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同村集体、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的大豆面积。明确了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大豆面积,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的大豆面积,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大豆面积不享受大豆目标价格补贴。

  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是对种植户的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能否准确核实。结合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发放情况,2015年增加了大豆种植面积的核实方法、时间、公示的具体内容等内容。明确规定,各市(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统计部门于每年6月至10月对大豆实际种植者申报的大豆种植面积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实地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的信息在行政村和屯进行公示。为了做好大豆种植面积调查核实工作,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大豆种植面积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对各市县调查核实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

  实施方案同时对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各市(地)、县(市、区)、单位在接到省级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15日内,次年5月底前必须完成资金兑付工作。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有关人士说,为了尽早发放补贴,保证农民春耕生产资金需要,国家将有可能提前拨付资金,黑龙江省里也会尽量提早向下拨付资金,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市县加快发放补贴,提高补贴效率,将国家和省提早拨付资金节约的时间惠及农民。

  据介绍,实施方案在“补贴监管”中增加“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和《关于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依法惩处;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强化问责。

价格行情录入:陈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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