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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体制改革后动物卫生监督职能分析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6-05-04 11:19:00
【导读】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是保障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规章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国家动物防疫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政行为。通过动物防疫监督,发现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宗旨,促进养...

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是保障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规章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国家动物防疫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政行为。通过动物防疫监督,发现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宗旨,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具有重要意义。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概况
    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动物防疫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加强了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屠宰、加工、储存、运输、饲养、收购、销售、市场等环节全方位的动物防疫监督与管理,标志着动物防疫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随后,《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等兽医卫生法规性配套规章、标志陆续颁发,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2002年,农业部颁布了《动物免疫标志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2007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其又做了补充和修订,使得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更加完善。各省、市、自治区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为强化动物卫生工作法制化管理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基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确立与发展  针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专业技术性强,业务量大,管理职能多,需要专门设备、人员和技术的特点,1992年,《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中又以规章形式予以明确;1998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法定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2007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兽医体制改革将动物检疫机构改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随着动物防疫工作逐年加强,监督管理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队伍不断扩大,在有效地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养殖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  1988年,原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明确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机构名称,并赋予其职责;1990年,农业部《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法律职责,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更加丰富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负责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负责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负责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负责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内容、方式和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内容
      动物防疫监督包括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对其工作人员及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的监督。
    1.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
    一是对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监督。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的监督。对种畜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的监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其处理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处置的监督。对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单位或个人,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监督。对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使用动物或动物病料的单位或个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对生产、加工、储存、屠宰、诊疗、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场所的工程选址、设计以及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对生产厂(场)所进行疫情检测。对人员素质是否达到有关规定条件的监督。对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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