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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淘汰 1、衰老淘汰:到了一定的使用年限(4-5年),难以维持正常生产性能的母猪,应予以淘汰。 2、计划淘汰:由于生产计划的变更、引种、换种、疫病等因素,对原有生产性能较低或患有疾病的母猪群进行淘汰或处理。 二、异常淘汰 生产中引起母猪异常淘汰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繁殖 机能障碍、遗传缺陷、产科病、营养性疾病、肢蹄病等因素。 1、 后备母猪不发情:对于后备猪群中3%一5%经处理后确实不能正常发情的个体,(一 般超过10个月仍没发情的)应予以淘汰。 2、 产后母猪不发情:有些母猪断奶后30天仍没有发情征状或发情不明显,应予以淘汰。 3、隐性发情:有些母猪,由于发情征状不明显,无爬跨行为,阴户红肿不明显,粘液较少,外观几乎看不出发情,但母猪却正处在发情期,如果不进行查情和试情,极有可能导致漏配,对这类母猪,应予以淘汰。 4、 屡配不孕:母猪经过多次配种(一般连续配三次都未配上),每次配种后间隔1 8~25天后重新发情,对这类母猪,应予以淘汰。 5、超期不产:有些母猪配种 后,没有返情现象,也无妊娠迹象,甚至超过预产期也不分娩,使母体无法识别妊娠而处于“假孕”状态,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早确诊和应及早淘汰。 6、低产母猪:连续3胎产仔数少于4头的母猪应予以淘汰。 7、泌乳力差:连续3胎都表现出泌乳力差,这种母猪就应淘汰。 8、异食癖:连续3胎都表现母性差,有食仔恶癖,仔猪出生后,不能被很好地哺育,这种母猪应予以淘汰。 9、 疾病母猪:经过现场兽医和畜牧技术人员的综合评定后,确认已无饲养价值的个体,应予以淘汰。 10、肢蹄病:母猪由于后肢无力或蹄部疾病,无法承受本身重量和公猪爬跨,而不能正常配种,这种母猪应予以淘汰。 时间:2013-10-29 14:32:4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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